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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嘉鹏巨森肥业有限公司与左艳春、刘春红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嘉鹏巨森肥业有限公司,左艳春,刘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嘉鹏巨森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山,董事长。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左艳春,男,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春红,女,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嘉鹏巨森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艳春、刘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执行已对被执行人房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5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