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049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罗某甲,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冬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罗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罗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等各种差异,频繁争吵,未能建立起美好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已分居2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给付抚育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罗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和原告有感情,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希望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罗某乙。双方婚前、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现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结婚十多年,且已育有一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只要双方积极面对,努力经营,改变不利于婚姻成长的固有的思维和行为模式,多换位思考,及时沟通,婚姻状况有望得以改善。另外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一个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幸福的基石,快乐的摇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冬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春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