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兰,冯德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李凤兰,女,汉族,1965年3月26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区**栋1门***室,身份证号:2201021965********。被告:冯德志,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201021964********。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凤兰诉被告冯德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凤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兰撤回对被告李凤兰的起诉。。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陶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