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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妨害公务罪一审退卷决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退 卷 决 定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195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你院于2015年2月3日起诉来院的被告人陈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妨害公务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法对被告人胡某甲作出逮捕决定并于当日送达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被告人胡某甲至今尚未归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将该案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附:公安侦查卷叁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