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美凤、周堪生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凤,周堪生,吴有疆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美凤,绰号“阿凤”,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周堪生,绰号“阿生”,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司机,户籍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有疆(NgoHuuCuong),绰号“阿疆”,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于越南,京族,越南八年级文化,无业,住越南。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陆友成,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翻译人韦晓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美凤、周堪生、吴有疆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美凤、周堪生、吴有疆及指定辩护人陆友成、翻译人韦晓光到庭参加诉讼。经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吴美凤与两名越南籍男子(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周堪生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将被害人何某1、金某强行拖上小轿车,后在广东省湛江市将被害人何某1以2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吴学挺、林如侠等人(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金某卖给一名越南籍女子。事后,被告人吴美凤分给被告人周堪生4200元人民币。二、2013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美凤、周堪生和两名越南籍男子(另案处理)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将被害人阮某2、黄某1强行拉上车,后在广东省雷州市将被害人阮某2、黄某1卖给吴学挺、林如侠等人(另案处理)。事后,被告人吴美凤分给被告人周堪生5200元人民币。三、2013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吴美凤、周堪生、吴有疆、“阿够”(另案处理)驾车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将被害人陈某1、阮某3诱骗上车,后在雷州市个加油站见买家时,被几名持枪男子抢走两名被害人。四、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吴美凤、吴有疆、“阿够”(另案处理)雇佣王某(另案处理)驾车在广西东某2市将被害人阮某4、阮某5诱骗上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后,回到广东后,被告人吴美凤、吴有疆将被害人阮某4、阮某5关在被告人吴美凤租住的房子里面并强迫她们卖淫。2013年12月23日晚上,被告人吴美凤、吴有疆和阮某6、范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带被害人阮某5赶到广西东某2市万众商场门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美凤、吴有疆、周堪生以出卖为目的,合伙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美凤辩称其没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四起犯罪事实,其没有拐卖妇女,她只是介绍她们去广东工作,被害人只是跟着她做工。被告人周堪生辩称其帮吴美凤她们接人并赚取车费,他没有参与拐卖妇女。被告人吴有疆辩称他只是协助吴美凤叫被害人上车,但他没有强迫被害人卖淫,他也不知道是拐卖妇女,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吴有疆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而不是拐卖妇女罪。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吴美凤与两名越南籍男子(另案处理)雇佣周堪生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G×××××”的丰田牌小轿车,来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由被告人吴美凤和两名越南籍男子动手将在德城大道加油站附近买水的被害人何某1、金某强行拖上小轿车,由周堪生驾车返回广东省湛江市。次日,被告人吴美凤将被害人何某1以2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吴某、林某等人(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金某卖给一名越南籍女子。事后,被告人吴美凤分给周堪生42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23日21时许,其和朋友阿红在买水时被两男一女强行拉上一辆灰色小轿车,后来被拉到一个地方以2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四男一女。2013年10月14日开始,其被带到宾馆去卖淫。2013年10月18日早上,其趁看守的人不注意逃了出来,并通过电话联系苏某和派出所民警,最终乘坐出租车到达防城港高速路口。2、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21时许,其和朋友阿现在买水,突然被两名男子强行拖上一辆灰色小轿车,后来被拉到一个城市卖给一个中国女子和一个越南女子,之后被迫在一个发廊卖淫。2013年9月29日其偷跑到发廊附近的一个派出所向公安求救。3、证人周某1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20时许,“阿某1”电话联系向他租车去雷州市,租车费用为1200元。他就驾粤G×××××出租车载“阿某1”以及两名越南籍男子于当晚24时许赶到了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在企沙镇一个十字路口,他就看到“阿某1”及另外两名越南男子强行将两名越南女子拉进车后排,那两名女子则极力反抗。后他们一行将两名女子拉到湛江市霞山区,后“阿某1”将抓来的较胖女子卖给了一个瘦女子,另一个越南女子不知道去哪儿了。这件事,阿某1给了他4200元费用,其中1200元是租车费用,另外3000元是好处费,他就确定“阿某1”他们是把那两个越南女子卖给了他人,并且也在以后抓越南女子到雷州卖积极协助“阿某1”他们,以便能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4、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其和何某1一起居住。2013年9月23日何某1就没有回来住了,其也联系不上。2013年10月18日早上6时许,其接到何某1的电话说她被人卖到中国的一个地方,现在已经跑出来了,后来其到派出所求助,最后在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在防城港高速路口接到何某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何某1辨认出在港口区企沙镇拐卖其到湛江出卖的女子就是被告人吴美凤,在拐卖过程中负责开车的男子就是周堪生;被害人何某1辨认出收买并强迫其卖淫的人就是林某、吴某。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周堪生辨认出2013年9月份的一天,其与“肥婆”等人绑架妇女的地点是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德城大道大三联宾馆路口。二、2013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堪生驾车搭载被告人吴美凤和两名越南籍男子(另案处理)来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四人一起动手将被害人阮某2、黄某1强行拉上车后返回广东省雷州市。后被告人吴美凤将被害人阮某2、黄某1卖给吴某、林某等人(另案处理)。事后,被告人吴美凤分给被告人周堪生52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周堪生的供述:2013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其驾车搭载“阿某1”及之前参与拐卖妇女的两名越南籍男子来到广西防城港市,他们四人合伙将两名越南女子强行拖上小轿车,后返回广东省雷州市。“阿某1”将两名越南女子卖给他人,并分给他5200元,其中1200元是车费,4000元是好处费。2、同案人吴某的供述:2013年10月底的一天,其伙同朋友林某从一名叫“肥婆”的妇女手上收买了两名越南妇女,之后就控制她们在广东省雷州市市区内从事卖淫活动。3、同案人林某的供述:2013年10月底的一天,其和朋友“阿砍”在广东省雷州市亿年加油站附近从一名女子手上买了两名越南妹,后来带着她们在市区内从事卖淫活动。4、被害人阮某2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其和黄某1在广西防城港市女强行拉上一辆小轿车,后来被拉到广东雷州市以5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三名男子。2013年11月18日下午,其和黄某1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5、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其和阮某2在广西防城港市女强行拉上一辆小轿车,后来被拉到广东雷州市卖给了三名男子强迫卖淫。2013年11月18日下午,其和阮某2才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吴某辨认出在广东省雷州市亿年加油站将两名越南妇女卖给其的“肥婆”就是被告人吴美凤;被害人阮某2、黄某1辨认出在港口区强行将其抓上车的三男一女中的两个人就是被告人周堪生、吴美凤;被害人阮某2、黄某1辨认出付钱购买并看守其的两名男子就是吴某、林某。7、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阮某2、黄某1均辨认出其被绑架上车的地点是防城港市港口区龙族停车场门前的人行道;被告人周堪生辨认出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其与“肥婆”等人绑架妇女的地点是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德城大道龙族停车场门前。8、批准逮捕决定书复印件:证实同案人吴某、林某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3年12月21日被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三、2013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吴美凤、周堪生、吴有疆、“阿够”(另案处理)驾车来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人吴美凤指使被告人吴有疆、“阿够”将被害人陈某1、阮某3诱骗上由被告人周堪生驾驶的小轿车,后返回广东省雷州市。后被告人吴美凤等人在安排被害人陈某1、阮某3到雷州市个加油站见买家时,被几名持枪男子抢走两名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吴美凤的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其与“阿某2”、“阿疆”、“阿够”一起到广西防城港市带了两个越南妹回广东想卖给发廊做工,后来在与买家见面的时候被四名持枪男子抢走。2、被告人周堪生的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伙同“阿某1”及两名越南籍男子从广西防城港市带了两名越南女子上了他的车,后来阿某1和那两名越南女子发生激烈争吵,后来他们一伙开车到广东雷州市。后来在雷州的一个加油站见买家时被几名男子抢走。3、被告人吴有疆的供述:2013年11月20几号的一天晚上,其伙同“阿某1”、“阿够”、“圣光”在广西防城港市以嫖娼的形式骗越南妇女“阿某3”、“阿某4”上车并带回广东湛江出卖,后来在一个加油站见买家时被六个持枪的陌生男子抢走。4、被害人陈某1、阮某3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5日晚上,陈某1、阮某3被“阿疆”以吃宵夜、玩耍为名骗上车,在车上被抢了手机,而且被打了,后阿疆”、“阿嘟”和一名较肥妇女、一名中国司机从广西防城港市拐到广东省雷州市出卖,在见买家时被几个持枪男子抢走。5、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其听店里的姐妹阮某2、黄某1说,2013年11月25日下午,有一个越南男子来到其店里玩,后来就接走了两个越南姐妹。那两名越南姐妹自从那晚跟那名男子出去之后,都没有回来,也无法联系,其担心她们被拐骗了就过来报案了。6、证人阮某2、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5日下午,其两人和陈某1、阿某4在企沙镇卫东路啤酒摊销售啤酒,16时许,一名脸上有刀疤的男子过来喝酒,22时许其两人走到英雪咖啡屋时,看到陈某1、阿某4和脸上有刀疤的男子及另一名其不认识的男子站在路边。后来其就一直没有见到陈某1、阿某4,直到过年前陈某1被公安解救出来其才知道陈某1、阿某4被拐卖。7、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吴有疆的人身进行搜查,在吴有疆的裤袋内搜查诺基亚手机一部、带有电棍功能的手电筒一把,并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对被告人吴美凤的人身进行搜查,在其裤袋内搜出银行卡三张,并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从被告人周堪生处扣押了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辆银白色丰田牌小轿车(车牌:粤G×××××,发动机号:E659814)。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1、阮某3辨认出将其拐卖到广东的“阿疆”就是被告人吴有疆,较胖的妇女就是被告人吴美凤,在拐卖过程中负责开车的人就是被告人周堪生;被告人吴美凤、周堪生、吴有疆互相辨认出他们就是一起作案的同伙。9、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阮某3辨认出其被被告人吴有疆拐骗上车的地点是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英雪咖啡厅路口;被告人周堪生辨认出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肥婆”等人将一名越南妇女骗上车的地点是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朝阳路朝好KTV对面的马路边;被告人吴有疆辨认出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其与“阿某1”、“圣光”、“阿够”等人将一名越南妇女拐骗上车的地点是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英雪咖啡厅;被告人吴美凤辨认出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其与“生哥”、“阿疆”、“阿够”等人汇合的地点是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鱼冲路与卫东路交叉口。10、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未能将涉嫌一起参与作案的越南籍男子“阿够”抓获。11、越南芒街市公安局关于吴有疆情况的协查通报:证实被告人吴有疆为越南国籍及基本身份信息。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堪生、吴美凤在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四、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吴美凤、吴有疆、“阿够”(另案处理)雇佣王某(另案处理)驾车来到广西东某2市。1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有疆、“阿够”将被害人阮某4、阮某5诱骗上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后与被告人吴美凤一起返回广东省湛江市。回到广东后,被告人吴美凤、吴有疆将被害人阮某4、阮某5关在被告人吴美凤租住的房子里面并强迫她们卖淫。期间,被害人阮某5向被告人吴美凤提出可以到东某2带一个越南籍漂亮女子到湛江市卖淫,后得到了被告人吴美凤的同意。2013年12月23日晚上,被告人吴美凤、吴有疆和阮某6、范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带被害人阮某5赶到广西东某2市万众商场门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吴有疆的供述:2013年12月18号的晚上,其和阿够”在“阿某5”的安排下在广西东某2市恒生咖啡店拐骗了越南妇女“阿月”、“阿某6”上车,他们几个在车上把她的手机抢走,“阿某6”由于反抗被“阿够”用电棍打了几下。后来,他们一伙开车绕过横江检查站将她们带回广东湛江强迫她们卖淫的,后来“阿某6”提议回东某2接一个年青女孩来广东做工,“阿某5”和他、“阿某7”、“阿某8”等人开车在东某2万众商场附近与“阿某6”所说的女孩接头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被害人阮某5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8日晚上,其与朋友“阿月”广西东某2市被“阿疆”以玩耍名为骗出来,后来上了一辆白色车,后来一个“肥婆”上了车,“肥婆”、“阿够”等人将她们俩拐骗到广东。在车上,她们被抢手机,“阿够”还用电棍打他的后背。到广东后,“肥婆”要强迫她和“阿月”卖淫,否则就要把她们卖到其他地方。后来她想到骗“肥婆”还她回东某2的办法,其跟“肥婆”说能够叫朋友到广东来卖淫,后在朋友“阿参”的帮助下,取得了“肥婆”的信任。2013年12月23日“肥婆”、“阿疆”租了一辆小汽车带其从广东回到广西东某2市万众商场,在公安的帮助下其最终被解救出来。3、被害人阮某4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8日晚上,其与朋友“阿某6”广西东某2市被“阿疆”以玩耍名为骗出来上了一辆白色小汽车,后来一个“肥婆”和其老公也上了车,他们一伙人将她们俩拐骗至广东湛江,在车上她们的手机被抢走,“阿某6”的背被电棍打。到广东湛江后,“阿某1”叫她们俩卖淫。“阿某6”想办法骗“阿疆”等人到东某2接人,公安民警将他们抓获。后公安民警在广东湛江市“阿某1”的出租屋将其解救出来。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阿某1”和两名越南籍男子雇佣其驾车从广东湛江市到广西东某2市。第二天凌晨“阿某1”和两名越南籍男子带了两名越南妇女上车并决定要返回湛江,其就开车搭载“阿某1”等五个人回去。在回去的路上,那两名越南籍男子用电棍恐吓两名越南妇女,把她们的手机抢走扔掉,其才发觉“阿某1”等人是从事拐卖妇女的违法行为,当时很害怕,担心被伤害就继续开车回湛江了。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8日晚上9时许,有两名越南籍男子约两名女服务员阮某4、阮某5去东某2市V12娱乐城玩。到凌晨1时左右,阮某4、阮某5还是没回来,而且她们两个的电话已经处于关机状态。6、证人武某心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9日中午1时许,其收到其朋友“阿某6”的短信,内容是她被人拐卖到广东的一个地方。之后几天,其一直和“阿某6”联系并想出了解救“阿某6”回来的办法。2013年12月23日,其将拐卖“阿某6”的人从广东骗回了广西东某2市万众商场门口,并在公安的帮助下将“阿某6”解救出来。7、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3日,他开车搭载“肥婆”、三名男子还有一名女子从广东湛江到东某2市,在“肥婆”的指引下,来到东某2市一条路过停车,后来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吴美凤来到湛江市麻章区镇安六横路67号向其租了二楼南边的一套房子。在吴美凤入住半个月后,其经常听见吴美凤住的房子里面有很多人喝酒聊天,她们说的方言听上去有点像广西的壮话。9、证人范某、阮某6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3日,他们与“阿某1”乘坐一辆小轿车来到广西东某2市万众商场,刚下车站到路边就被公安拦住进行盘问,因为其没有出入境证件就被公安抓获。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王某辨认出到东某2市接两名越南妇女到广东湛江的“阿某1”就是被告人吴美凤,跟“阿某1”一起的其中一名越南籍男子就是被告人吴有疆;被害人阮某5、阮某4辨认出将其与“阿某6”拐卖到广东卖淫的“阿疆”就是被告人吴有疆,“阿某1”就是被告人吴美凤;证人杨某辨认出租住其二楼南侧一套房子的人就是被告人吴美凤。11、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两名被告人吴美凤、吴有疆均辨认出他们将两名越南妇女骗上车的地点是广西东某2市V12商务娱乐会所旁边的29栋楼房123号前的空地;证人王某辨认出“阿某1”与两名越南籍男子和两名越南籍妇女上车的地点是广西东某2市V12商务娱乐会所旁边的29栋楼房123号前的空地。关于被告人吴美凤提出其没有拐卖妇女,她只是介绍她们那广东工作,被害人只是跟着她做工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吴美凤实施的四起拐卖妇女事实,有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吴美凤实施拐卖妇女行为,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周堪生提出其不知情,他只帮吴美凤她们接人赚取车费,其没有参与拐卖妇女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即被告人周堪生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周堪生第一次帮吴美凤运输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人周堪生第一次运输行为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此后为牟取利益,被告人周堪生积极实施第二次运输被拐卖妇女,便积极协助同案人强行拉被害人上车并运输到广东湛江出卖,此后又参与第三次拐卖妇女行为,故被告人周堪生第二、三次运输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有疆及辩护人提出其只是协助吴美凤叫被害人上车,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而不是拐卖妇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美凤、吴有疆一伙拐卖被害人阮某4、阮某5,又强迫被害人卖淫,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本院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美凤、吴有疆、周堪生以出卖为目的,合伙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美凤组织周堪生、吴有疆及其他同案人积极实施拐卖妇女的行为,被告人周堪生两次负责开车运输被拐卖妇女并强行绑架被拐卖妇女一次,被告人吴有疆两次积极实施诱骗被害人上车强行绑架被拐卖妇女,三名被告人在拐卖过程中,分工协作,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堪生、吴有疆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有疆在庭审中认罪,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的坦白及认罪态度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粤G×××××”)、诺基亚手机一部属于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美凤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27年12月23日止)。二被告人周堪生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三被告人吴有疆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附加驱逐出境。四四、扣押在案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粤G×××××”)、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念明代理审判员 龙 剑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建华附法律条文: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的。(五)以出卖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