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行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林胜兴与吴炳良债权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胜兴,吴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行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林胜兴,男,1965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拓荣县。被执行人吴炳良,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37691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吴炳良在银行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吴炳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