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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菏牡执字第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菏泽市中兴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菏泽市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菏牡执字第640-1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中兴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菏泽市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菏牡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菏泽市中兴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在菏泽学院有债权,本院于2009年10月16日向菏泽学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菏泽市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菏泽学院质保金50000元至本院,菏泽学院未履行本院(2008)牡执字第640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协助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通知菏泽学院五日内履行协助义务,菏泽学院至今未履行协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菏泽学院在银行存款50000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帐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帐号91×××5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思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