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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徐雪妹诉被告纪昌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妹,纪昌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662号原告:徐雪妹,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代理人:吴坤,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昌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郭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雪妹诉被告纪昌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雪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雪妹负担。审判员  许矛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 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