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民申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孟凡林、山东振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孟凡林、山东振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凡林,山东振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申字第10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凡林,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雪生,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振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庆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昭峰。再审申请人孟凡林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振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民一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孟凡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