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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曹贺堂与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孙立者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贺堂,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孙立者,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曹贺堂。被执行人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立者。被执行人蒋小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霸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贺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孙立者、蒋小军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屹马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在保定市屹马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有未支取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保定市屹马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未支取收入30944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国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