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永清民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瑛与被执行人杨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瑛,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永清民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王瑛,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杨斌,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瑛与被执行人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2013)永清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瑛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9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杨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偿还申请人王瑛借款30000元。2015年3月10日,被执行人杨斌和申请执行人王瑛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清民执字第1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人民陪审员  张怀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