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虎生与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生,刘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398号原告:张虎生,农民。被告:刘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虎生与被告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虎生于2015年2月10日以与被告刘杰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虎生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虎生负担。审判员 张力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