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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朝勇与蔡新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勇,蔡新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杨朝勇。被告蔡新云,1964年7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勇诉被告蔡新云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琴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人民陪审员  刘明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