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朝勇与蔡新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勇,蔡新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杨朝勇。被告蔡新云,1964年7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勇诉被告蔡新云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琴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人民陪审员 刘明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