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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抗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崔章信与吴兆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章信,吴兆方,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抗字第21号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崔章信,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吴兆方,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星探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海滨区。申诉人崔章信与被申诉人吴兆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2)北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3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民监(2014)4105000015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明为由向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惠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