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诉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建明与梅凤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建明,梅凤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诉保字第9号申请人:黄建明。被申请人:梅凤清。申请人黄建明与被申请人梅凤清民间借贷一案尚未处理。现申请人黄建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梅凤清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欣苑小区26幢504室的房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梅凤清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欣苑小区26幢504室的房产(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保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尚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