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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雷忠彦与刘文增、冷凤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忠彦,刘文增,冷凤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1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忠彦,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程龙廷,男,1947年2月16日生,汉族,尚志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增,男,1954年3月3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凤祥,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上诉人雷忠彦因与被上诉人刘文增、冷凤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2)尚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雷忠彦的委托代理人程龙廷,被上诉人刘文增、冷凤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0月20日,雷忠彦发现自来水管道崩裂跑水,将雷忠彦所住的房子冲坏,墙体冲出大裂缝,房子透风,道路上全是冰,行走困难。雷忠彦找自来水公司维修,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认为是支线管道坏了,不归公司管理,应是用户自己维修管理,雷忠彦认为这条管线是冷凤祥盖房时弄坏的,当时自来水公司来维修,冷凤祥不让维修,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冷凤祥、刘文增修复房屋或赔偿房屋损失3万元。诉讼中,雷忠彦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房屋冻裂原因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黑龙江省龙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房屋冻裂原因为地基浸水造成。修复房屋费用为9270.48元。庭审中,向雷忠彦释明,应对漏水点的位置进行鉴定或追加被告主体以明确责任,雷忠彦坚持不追加诉讼主体。雷忠彦诉称:2011年10月20日,雷忠彦发现自来水公司的管道崩裂跑水,造成其房屋受损。多次找自来水公司协商,自来水公司答复是支线管道坏了,不归公司管理,应由用户自己维修。该管线是冷凤祥盖房时弄坏的,当时自来水公司来维修,冷凤祥不让修,才没有修。故要求冷凤祥、刘文增给修复房屋或赔偿房屋损失3万元。刘文增辩称:雷忠彦建房造成水管损坏,刘文增没有建房,漏水点不在刘文增家。冷凤祥辩称:建房挖地基,不能破坏水管,雷忠彦找自来水公司维修水管,水不是在冷凤祥家漏的,水管线距离冷凤祥家南侧墙壁足1米远,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雷忠彦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确认侵权人主体。雷忠彦诉刘文增、冷凤祥要求赔偿损失,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刘文增、冷凤祥是侵权人,无法证实漏水点与二人有关,庭审中依法向雷忠彦释明要求确认渗水点及增加被告主体,但雷忠彦不同意,故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雷忠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鉴定费3000元,均由雷忠彦负担。宣判后,雷忠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原审中冷凤祥承认漏水点与其房屋距离一米远的地方。双方当事人都认可漏水点的位置,无需鉴定。因刘文增、冷凤祥不让自来水公司维修,才造成雷忠彦房屋损失的扩大,故应由刘文增、冷凤祥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保护雷忠彦的合法权益。刘文增辩称:本案与其无关,应该由自来水公司维修管线。刘文增也找过自来水公司维修,修过几次,但是又损坏了。冷凤祥辩称:雷忠彦主张是冷凤祥不让自来水公司维修,事实是自来水公司已经维修,修好了几次后,又损坏了。自来水公司也到现场看过,是因为渗水点距离冷凤祥家太近,无法用钩机施工。本案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举示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财产损害是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客观后果,应明确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雷忠彦主张因刘文增、冷凤祥盖房子损害了自来水管线,不让自来水公司维修造成其房屋损害,刘文增、冷凤祥应承担侵权责任。但雷忠彦未能举示证据证明是刘文增、冷凤祥的侵权行为导致其损害结果的发生,且雷忠彦不同意对漏水点的具体位置是在自来水管线主干线还是分支管线上进行鉴定,故不能确认侵权责任主体。雷忠彦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雷忠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云龙审 判 员  赵晓波代理审判员  贾玉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