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曾妃妹与史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妃妹,史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曾妃妹。被告史涛。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曾妃妹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妃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曼 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镇(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