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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安县埠河镇新红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安县埠河镇新红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友军委托代理人:卢齐臣被申请人:公安县埠河镇新红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先权申请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公安县埠河镇新红村民委员会财政账户资金14万元,并用申请人项目经理卢齐臣的自有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公安县埠河镇新红村民委员会财政账户资金14万元;查封担保人卢齐臣位于公安县埠河镇新建街122号的房屋(公安房权证埠字第X**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