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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郑仲雷与王晋修、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仲雷,王晋修,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反诉被告)郑仲雷,男,汉族,1981年4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希成、王国锦,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晋修,男,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士欢,西宁市城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负责人:马广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仲雷(反诉被告)与被告王晋修(反诉原告)、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仲雷(反诉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仲雷(反诉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仲雷(反诉被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4元,减半收取3132元,由原告郑仲雷(反诉被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秀花审 判 员  韩旭朝人民陪审员  戴述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俊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