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吴华与丁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500号原告:吴某,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丁某,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驾驶员,住肥西县。原告吴某诉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11月9日,被告丁某打电话向原告吴某借款8000元。双方通过手机短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后,吴某于当日18时8分经其支付宝钱包向丁某尾号为9089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转入8000元,丁某短信回复收到此款。2014年12月8日后,吴某多次要求丁某还款,丁某至今未还。原告吴某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的手机短信记录、中国建设银行交易账单在卷佐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故对原告吴某要求被告丁某偿还8000元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吴某8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丁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定本判决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