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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罗庆林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庆林,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罗庆林,男,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992553。法定代表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初字第24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3736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