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潘庄支行与赵国权、刘庆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潘庄支行,赵国权,刘庆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78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潘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潘庄镇。被执行人赵国权。被执行人刘庆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潘庄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国权、刘庆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宏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项志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