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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句容建荣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艾迪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建荣汽配有限公司,威海艾迪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39号原告句容建荣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邵振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素芳,该公司员工。被告威海艾迪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出口加工区国泰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金忠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丛日涛,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建平,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建荣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艾迪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原案件受理费216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丽红审 判 员  张德民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静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