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杨某、王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住所地临泉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9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个体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4)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阳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王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王某从阜阳市区租车途径涡阳携带毒品到达淮北后,蔡某给杨某打电话称需要毒品,因毒品在王某身上,杨某联系王某,王某让其先收钱。当晚23时许,杨某到达帝景翰园南门,先从蔡某手中收取300元的毒资,并表示回头将毒品送来。大约半小时后,杨某携带毒品到达帝景翰园南门与蔡某完成交易,杨某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疑似物0.71克。经鉴定,缴获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杨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某。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王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称量照片、笔录,证人蔡某、刘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王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其给杨某毒品是让他吸食,而不是让他贩卖。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王某从阜阳市区携带毒品经涡阳中转租车于当晚到达淮北。当晚11时许,蔡某在公安机关安排下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杨某购买毒品,后杨某在淮北市相山区帝景翰园南门收取蔡某300元毒资后,于次日凌晨0时20分将毒品送至帝景翰园南门蔡某处完成交易。公安机关当场将杨某抓获,并缴获毒品疑似物净重0.71克,经鉴定,缴获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经讯问,杨某如实供述了其伙同王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于2014年9月13日通过电话邀约的方式协助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9月12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接蔡某举报贩毒线索,蔡某表示愿意协助公安机关采取控制交付的方式抓捕贩毒人员,并让其朋友李某(化名)一起协助。当晚22时许,侦查员安排李某和贩毒人员王某联系购买冰毒,但未能完成交易,侦查员随即安排蔡某以购买冰毒为由与杨某联系。当晚23时许,杨某按照约定到帝景翰园南门与蔡某见面并收取300元毒资,但称毒品不在身上,回头将毒品送来。次日凌晨0时20分许,杨某携带冰毒来到帝景翰园南门与蔡某完成交易,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9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被讯问时供述了其伙同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并通过电话邀约的方式协助公安机关在家天下宾馆门口将同案犯王某抓获归案。2.当面称量笔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当场缴获毒品疑似物经称量为0.83克(含外包装)。3.(淮)公刑鉴(理化)字(2014)104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经称重,送检检材净重0.7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杨某辨认出王某就是跟其一起吸食毒品的“磊哥”,证人张某辨认出王某、杨某是坐其的车从涡阳到淮北的人;证人李某辨认出王某就是在帝景翰园南门一出租车内跟其谈毒品买卖的人;证人刘某辨认出王某就是9月12日其男友杨某从阜阳接到淮北的男子。5.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证人刘某处扣押衣服三件,从被告人王某身上扣押现金765元。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王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24日被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杨某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证人蔡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来公安机关是配合抓获贩毒人员的,其通过电话联系杨某购买毒品,约定在帝景翰园南门交易。过了十多分钟,杨某和另一个男子坐车来的,那个男子还给其发了一支烟。其给了杨某300元钱,杨某说等下把毒品送来,大概过了十几分钟,杨某自己打车来了,他下车后过马路找其,给了其一包塑料皮包着的冰毒,其问有没有一个(1克),杨某说没有,让其先玩着,然后杨某就上出租车,被公安机关抓获了。9.证人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通过“小石头”认识的王某。2014年的中秋节,小石头给其打电话约其见面,当时王某就在,小石头告诉其说王某是个放大货(大毒贩子)的。第二天王某跟其联系,让其帮忙找住的地方,后又说“幸福”已经给他找到住处了。昨天下午其接到其叔蔡某的电话,他叫其到刑警三队来,其来到之后才知道蔡某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蔡某知道其认识一个叫“王某”的临泉人贩毒,准备通过其联系王某买冰毒,其也同意了。其给王某打电话(183××××8519),说准备拿几个货(冰毒),王某说他在临泉老家,得晚上11点才能到淮北。到晚上11点左右,其又按照公安民警的指示给王某打电话,过了大概十几分钟王某坐一辆出租车由西向东来到帝景翰园南门,其跟着王某上了出租车,在华松时代北区西门下车后其和王某到了小区的花坛,其要从王某手里购买冰毒,王某没有卖给其,其就走了,王某直接去了小区门口南侧一点的一个棋牌室。10.证人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和杨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一起在某处404租房子住。2014年9月12日中午杨某对其说要到阜阳找一个朋友,当时他是乘坐下午两点多的火车去的,到了晚上大概23时许,杨某用陌生的号码给其打电话让其回家送钥匙,其回房间不久,杨某带着一个身材不高的男子回来了,并说那名男子就是他阜阳的朋友,那名男子手里拿着一件黑色羽绒袄,还带着鞋子和衣服。后杨某对那个阜阳男子说“刚才人家给的钱都付车费了,得赶紧给人送东西”,阜阳男子对杨某说“你对他说,刚才付车费的钱算是借的,要东西再给几百块”,然后阜阳男子从羽绒袄里面掏出一包东西,其知道肯定是冰毒,阜阳男子从上面扣了一点点给了杨某,杨某从茶几篮子里撕了一点塑料袋包着就出门了。后来阜阳男子就和其聊天,说他以前在缅甸贩毒,期间还拿出随身携带的冰壶溜冰。后来杨某一直没回来,阜阳男子急了,就抱着自己的羽绒袄走到阳台上往外看。大概凌晨3点左右他拿着羽绒袄就走了,走后不久又回来把冰壶拿走了。11.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有一辆黑色现代瑞纳轿车,2014年9月12日晚9点左右,其开车在闸北附近,路边两个男的向其招手,一个男的穿黑色外套,好像是羽绒袄,另一个穿白色汗衫,挎一个黑色布包。两人与其商谈到淮北,价格为200元,其就开车带他们到淮北。大概11点左右,到了淮北市区一个KTV附近,其中一个男的下了车,下车时拿着他的黑色羽绒袄。其问车上坐的男子要钱,该男子让其和他一起去拿车费。后其和车上坐的男子到了一个小区的南门,其怕他跑了,就跟下去了,其看到他和路边一个40岁左右的胖胖的男子拉呱,其当时还掏了烟给他们。他们说了会话后,这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就上车,在车上,他给了其200元钱,其又拉着他走了一段,到了一个棋牌室附近,其又要了50元车费,那个男子给了其100元,其找50,后其就回涡阳了。穿白色上衣的男子个头较高,有1.75米左右,比较瘦,胳膊上有纹身,穿黑色羽绒袄的男子个头较低,有1.70米左右。12.证人房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在濉溪路家天下宾馆南侧10米处开了一家名叫菲时特管业的五金建材店。2014年9月13日上午8点多,其看到门口人行道上有一件黑色小羽绒袄,放在一辆汽车旁边的地上,其当时以为是车主的衣服。后来车开走了,那件棉袄还在那里,其很奇怪,还以为是有传染病的人扔的衣服。其也没去管它。到了下午4点多,店里的工人把这件棉袄拾到店里来了,说这件棉袄被扫大街的放到其店门口的三轮车里了,问可是其老公的,其当时拿着棉袄又扔到原来的位置了。后来到了晚上的时候,其看见那件棉袄不见了。1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主要内容:三四天前,其在一个棋牌室通过朋友认识了王某,知道他是贩毒的,其就想跟着他卖毒品赚钱花,其当时就说其可以帮王某销售毒品给其朋友。其在手机存了王某的号码,存的名字是“缅甸老”。2014年9月12日下午2点多,王某给其打电话,让其过去。其坐下午14时55分的火车从淮北到阜阳,到阜阳是下午6点多。出站后王某带其到阜阳体育场的长途汽车站,在一辆临泉到阜阳的客车上,从一个20多岁的女的手中拿了两包衣服。然后二人就打车到涡阳,到涡阳闸北红绿灯那里,其和王某又换乘一辆“黑出租”(车牌号是皖S开头的)于当晚11点多到了淮北。二人到淮北后都没有钱付车费,王某在淮北大华步行街名仕歌厅门口拿了一件黑色羽绒袄下车了,其先找其朋友磊磊借钱没借到,耽误了半小时。正好游某那时候打电话给其说要买1克冰毒。其手上没有冰毒,其知道王某来淮北肯定是贩毒的,其就打电话给王某说有人要买冰毒,王某对其说1克300块钱,让其先坐从涡阳来的车收钱把车费付了之后再去他那拿冰毒给游某送去。其就坐着涡阳的“黑出租”到了帝景翰园南门,其和游某谈的时候黑出租司机也下来了,但不知道两人谈的内容。其从游某那里拿了300元付了250元车费又坐那个黑出租到了相山区美丽神话KTV旁的一个棋牌室找王某。见面后其把两袋衣服给了王某,王某当时就穿着下车时拿的那件黑色羽绒袄。王某见面后说去拿毒品,其和王某就打了一辆车回到其和女朋友在步行街某处的租房处。其女朋友当时在床上躺着,王某就当着其女朋友的面从黑色羽绒袄口袋里拿出一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大概30克左右,并用手扣下两小块给其,让其送过去。其就从桌上篮子里撕下一小块塑料袋,包好冰毒出门打车去了帝景翰园南门给游某送去了。其是从路南侧下车的,其把冰毒送给游某后,那辆出租车正好转过来,其就上了出租车,之后警察就来把其抓住了。王某到淮北后告诉其他在阜阳买好的毒品来淮北来贩卖的。其被抓获后通过电话联系王某,让他到家天下宾馆找其,王某来了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了。1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主要内容:其在淮北认识一个叫“石头”的人,七八天前其来淮北想通过石头找工作,后来没找到其就回去了,第二次来淮北是四五天前,其通过“石头”认识了“幸福”,认识的第二天其和幸福到了步行街东头的立交桥旁的一个修理厂的巷子,在第二间平房里,幸福拿了个冰壶吸食毒品。其最近一次来淮北是2014年9月12日幸福打电话给其要找其玩,其就让他到阜阳。当天下午5点多幸福到了阜阳,其就和他一起从阜阳包车到涡阳,当时二人身上都没钱了,就到了幸福涡阳老家把钱付了。二人当晚9点多又从涡阳打“黑车”到了淮北。到淮北时是晚上11点左右,其在大华公寓下车穿着黑色外套等幸福的女朋友送钥匙,幸福没下车去找朋友借钱付车费。后来其等了会儿没等到幸福女朋友,其就去了美丽神话KTV找到其朋友“木奎”和“石头”的女朋友“小敏”,“小敏”因和石头吵架哭了,其和木奎就劝了一会儿把她送回家了。小敏家就在美丽神话附近。后幸福打电话给其要来接其,其就在棋牌室等到幸福然后一起回到大华公寓幸福的女朋友家。当时幸福的女朋友在床上,幸福让其睡在沙发上,幸福就出去了。其就在大华公寓等幸福,到了凌晨3点多幸福还没回来,其打他电话是关机状态,其就走了,其走的时候没有拿其的两袋衣服,只是穿着那件黑色外套走的。其走到市政府四叉路口的一个工商银行,那边还有个豆浆大王餐厅,其没办法了,身上没钱,就接着给幸福打电话,没打通,其就在原地等了一会儿。然后其又给幸福打电话,幸福接了,说他在家天下宾馆房间睡觉,其就打车去找幸福。到家天下宾馆后其上2楼敲门,没人开门,其就下楼了,刚出宾馆就被公安机关抓住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被告人王某辩称其未贩卖毒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杨某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依法应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对被告人王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三、扣押的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四、被告人杨某、王某的违法所得三百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兴召代理审判员 尹书华人民陪审员 程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婉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第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