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喜良与被执行人陕西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良,陕西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张喜良,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书院门27号。法定代表人刘保平,董事长。关于张喜良与陕西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喜良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借款176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760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喜良因与被执行人陕西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平协商自行解决纠纷,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世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