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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8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继民与张树宝、翟永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民,张树宝,翟永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890-2号原告王继民,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张树宝,男,1985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翟永杰,女,1984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民与被告张树宝、翟永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继民尚未治疗终结,本案需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明霞审 判 员  宋 方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