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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贵静、汤碧华诉岳池县国土资源局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静,汤碧华,岳池县国土资源局,李立东,齐树英,李贵中,唐亚芬,李贵君,李贵菊,李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胜行初字第3号原告李贵静,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9日。原告汤碧华(李贵静之妻),汉族,生于1975年8月18日。被告岳池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蒋永春,局长。委托代理人徐诚,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立东(李贵静之父),汉族,生于1933年12月21日。第三人齐树英(李贵静之母),汉族,生于1934年10月29日。第三人李贵中(李贵静之兄),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1日。第三人唐亚芬(李贵静之嫂),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9日。第三人李贵君(李贵静之弟),汉族,生于1971年7月6日。第三人李贵菊(李贵静之大姐),汉族,生于1962年9月19日。第三人李贵辉(李贵静之二姐),汉族,生于1964年9月19日。原告李贵静、汤碧华诉被告岳池县国土资源局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向原告李贵静、汤碧华释明,原告李贵静、汤碧华以其没有先行申请行政机关裁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贵静、汤碧华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静、汤碧华撤回对被告岳池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贵静、汤碧华负担。审 判 长  文达荣审 判 员  余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运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姝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