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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长军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571号原告张长军,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洼里羊坊*号院*号楼*单元***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48号1幢1层1101室。负责人晋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满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法源里9号。原告张长军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长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长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〇三元,由原告张长军负担(已交纳);鉴定费六千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经雯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