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苑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何一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苑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何一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270号原告重庆苑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清明街67号,组织机构代码56874379-8。法定代表人胡军。委托代理人谭显燕,女,汉族,生于1991年7月25日,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告何一祥,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苑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虹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