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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金瑞盈贪污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瑞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02-1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金瑞盈,男,1940年10月12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追缴金瑞盈贪污赃款执行一案,本院(2014)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金瑞盈尚有剩余赃款68,000.00元应予追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5日依法扣划金瑞盈以曾用名金某名义,在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年丰信用社账户存款陆万捌千元整至铁力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1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昕审 判 员  邹立新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