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周松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616号罪犯周松清。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二月二日作出(2007)娄星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松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九年十一月三日,二○一一年八月八日,二○一三年五月九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四月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周松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67分。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犯。湖南省新化县司法局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周松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松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松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七年四月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