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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攀西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8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川Dxxx**号面包车载着乘客胡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汪某某、代某某从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方向驶往云南省华坪县兴泉镇方向,该车行至S310268km+750m(云南省华坪县兴泉镇兴泉村周某某家路段)时,由于驾驶员马某某操作不当,该车驶出车行方向右侧路外,坠落于路边周某某家屋外处,造成乘车人胡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刘某某、张某甲、汪某某、代某某及马某某受伤,周某某家房屋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将代某某等人从车上救出,2014年5月18日18时20分许,现场群众茶某某向攀枝花市公安局报案,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赶到现场进行了初查,“120”救护车将受伤的刘某某、张某甲、汪某某、代某某及马某某送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当日23时10分许公安民警在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马某某进行了询问,马某某如实交待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2014年5月18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对马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立案侦查。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被告人马某某肇事后积极对被害人施救,并与死亡被害人胡某某的近亲属张某乙及受伤被害人刘某某、张某甲、汪某某、代某某及财产损失受害人周某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并已支付赔偿款项,取得被害人胡某某近亲属及其他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马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并可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说明、死亡通知书及急救记录、户籍死亡注销证明、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病情诊断及出院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财产损失赔偿协议、谅解书、法医尸体检验记录、被告人马某某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张某乙户籍信息、胡某某户籍信息、代某某户籍信息、汪某某户籍信息、刘某某户籍信息、张某甲的户籍信息;刑事照相;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书、事故车和房屋物损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茶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张某甲、汪某某、代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以致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五人受伤及5389元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肇事后积极对被害人施救,并与死亡被害人胡某某的近亲属张某乙及受伤被害人刘某某、张某甲、汪某某、代某某及财产损失受害人周某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并已支付赔偿款项,取得被害人胡某某近亲属及其他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范建琳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人民陪审员  任荣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