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知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宏正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宏正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96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崔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宏正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三段388号东二区。法定代表人王典镕,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宏正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宏正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市宏正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市宏正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黎锦扬代理审判员 代小晞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雪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