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立商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阳县益锦焦化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阳县益锦焦化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立商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阳县益锦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中阳县。法定代表人焦瑞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负责人赵安一,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阳县益锦焦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太铁中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明代理审判员 卜勇涛代理审判员 徐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