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特确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耿百钊、郭金峰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百钊,郭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确字第42号申请人耿百钊。委托代理人孙大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申请人郭金峰。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申请人耿百钊、郭金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3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郭金峰偿还耿百钊借款共计70万元,于2015年3月3日前付清;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孟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