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尹莉与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尹莉,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郑尹莉。被执行人: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B座888号。法定代表人:卓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仲东办调字(2014)第235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9月份工资2976.04元、应报销费用230.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44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2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5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