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景云与徐德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景云,徐德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监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徐景云(原审原告)。法定代理人宋世伟,男,1955年11月3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徐德成(原审被告),1972年7月12日。徐景云与徐德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沧民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2日,徐景云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景云申请再审称:仓米巷21号房产归其所有,被申请人伪造公文,原审判决应予撤销。被申请人徐德成称:其证据不能证明其论点正确,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徐景云与徐德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目的是为了将房屋真实产权回归至徐德成名下,徐景云不是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为此,原审驳回徐景云要求徐德成给付90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徐德成伪造离婚民事判决书的行为,不影响原审的处理结果。因原审认定徐德成为该房真实产权人的事实,并未以该判决书为依据,为此,涉案离婚民事判决书的真伪不影响原审事实的认定。综上,徐景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景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伟忠审判员 汤为民审判员 恽 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