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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尚英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英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邑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英莲,绰号“五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英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钟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英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1、2014年10月1日10时许,经电话联系后被告人尚英莲在大邑县润驰国际小区与桃源小区十字路口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海洛因给赵**。2、2014年10月14日,经电话联系后被告人尚英莲在大邑县润驰国际小区与桃源小区十字路口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海洛因给赵**。3、2014年10月20日下午3时许,经电话联系后被告人尚英莲在大邑县晋原镇政府路新体育场与桃源小区交汇的红绿灯十字路口靠力扬时代小区边上,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海洛因给廖**,廖**当时没有钱就以一包硬中华烟作交换。4、2014年10月21日下午6时许,经电话联系后被告人尚英莲在大邑县晋原镇“一把火”广场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海洛因给廖**。2014年10月22日,公安民警在大邑县晋原镇甲子路烟草公司门口将被告人尚英莲挡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用吸管包装的淡黄色颗粒27包,共计净重3.96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27包淡黄色颗粒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尚英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辨认购买毒品的违法人员的笔录及照片,辨认毒品交易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指认查获毒品的称重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尚英姿关于手机使用情况的说明,尚英莲手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机主信息及通话清单、毒品收缴保管收据,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人廖**、赵**的证词、辨认贩买毒品人员的笔录及照片、辨认毒品交易现场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尚英莲的常住人口信息及供词等证据证实。尚英莲对指控证据均不持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英莲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尚英莲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尚英莲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英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3.96克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尚英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杰人民陪审员  程 波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小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