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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7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上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上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484号原告西安上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镇豁口村西付19号。注册号610100100090039。法定代表人吕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郅红伟,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康,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锦园新世纪花园社区商务会所四楼10401号房。注册号610000100039857。法定代表人张俊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上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上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上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10元,其余210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逯涛代理审判员  张彦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