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光永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环发讯通(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永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环发讯通(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74号原告:光永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法定代表人:保罗·阿尔兹(PAULAERTS),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一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环发讯通(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光永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环发讯通(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永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9.76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814.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维平审 判 员 翟 新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庄志发-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