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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樊友和与修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友和,修水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修行初字第2号原告樊友和,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农民,住修水县。被告修水县公安局,地址:修水县城南秀水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松,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仙道,修水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修水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原告樊友和不服修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友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林审判员  刘春红审判员  程佳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惠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