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樊友和与修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友和,修水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修行初字第2号原告樊友和,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农民,住修水县。被告修水县公安局,地址:修水县城南秀水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松,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仙道,修水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修水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原告樊友和不服修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友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林审判员 刘春红审判员 程佳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惠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