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行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自富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自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中行终字第1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自富,男,生于1964年2月,汉族。上诉人王自富因要求确认高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管不作为、监管失职一案,不服高台县人民法院(2015)高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审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但起诉人王自富在起诉时未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同时又未能提出高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存在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及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王自富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裁定宣判后,起诉人王自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高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年无视党纪国法、无视人民的疾苦不作为、玩忽职守,导致高台县建筑工地多次发生安全事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彻查事故责任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自富诉讼要求确认高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监管不作为、监管失职的违法行为,审查其起诉状内容,王自富在起诉状中没有具体提出高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及不作为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其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应当符合的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依法应不予受理。上诉人王自富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彻查事故责任并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审查范围,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王自富要求撤销一审不予受理行政裁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一审对王自富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