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与褚伍娟、楼哲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褚某某,楼某某,姜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250号。负责人:吴某某,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华军,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晓东,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褚某某。被告:楼某某。被告:姜某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与被告褚某某、楼某某、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褚某某、楼某某共同归还借款182329.77元、手续费13744元,并支付至2014年12月20日的利息559.65元、滞纳金1205.64元及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196073.7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被告褚某某、楼某某即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8800元;3.如被告褚某某、楼某某不能即时清偿上述债务,则依法处置被告褚某某提供抵押的机动车;4.被告姜某某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一、借款时间:2014年2月8日。二、借款金额:购车款275000元、银行手续费20625元。三、约定利息:若按约还款则免息,否则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未还款额的5%计算。四、款项交付:275000元。五、借款用途:购车。六、担保情况:1.��告褚某某以所购机动车(车牌号浙b×××××,车辆型号bj6453e2a,车架号le4gg8bb2el293214,发动机号80349644)向原告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范围为全部债务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被告楼某某为共同还款人;3.被告姜某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4.原告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七、还款期限:分24期月均等额还款。八、还款情况:归还借款本金92670.23元、手续费6881元。九、尚欠本息:本金182329.77元、手续费13744元、利息559.65元、滞纳金1205.64元以及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196073.7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褚某某、楼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借款182329.77元、手续费13744元、利息559.65元、滞纳金1205.64元以及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196073.7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褚某某、楼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代理费8800元;三、若被告褚某某、楼某某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则依法就被告褚某某提供抵押的机动车(车牌号浙b×××××,车辆型号bj6453e2a,车架号le4gg8bb2el293214,发动机号8034964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优先���偿;四、被告姜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姜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褚某某、楼某某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计2130元,由被告褚某某、楼某某、姜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褚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