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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55号原告:成某,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朱某,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员  梁学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