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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一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1064号原告:袁某甲。法定代理人:袁某乙。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贾春栋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苒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