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民一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1064号原告:袁某甲。法定代理人:袁某乙。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贾春栋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苒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