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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玢汕,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玢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中旬至2014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江市黔城镇先后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江市黔城镇芙蓉路新家园宾馆门口从一外号叫“胖子”的男子手中购买了一个150元的小包子甲基苯丙胺(重约0.6克)贩卖给张某文,被告人张某某收取张某文毒资200元,从中获利50元。2、第一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张某文过了几天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江市黔城镇玉壶路摩发斯后移民区自己租住房中将准备用于自己吸食的一个100元钱的小包子甲基苯丙胺(重约0.2克)贩卖给了张某文,收取张某文毒资100元。3、2014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从杨某手中分了一个100元钱的小包子甲基苯丙胺(重约0.26克),在其租住房楼下贩卖给张某文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称量记录、照片,开户资料、通话详单,尿样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人杨某、张某文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及身份说明,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李玢汕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和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云生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