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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市光耀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光耀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赛顿中心C座12层01、02单元。负责人刘立鹏,区域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光耀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阳道碧水庄园17-1-201。法定代表人霍恩宁,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市光耀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内容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本案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国欣审判员  李焕庭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