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广军、许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广军,许红伟,许满民,许满香,王其顺,鲍秀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155号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陵县陵州路。法定代表人:王立国,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告王广军。被告许红伟。被告许满民。被告许满香。被告王其顺。被告鲍秀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广军、许红伟、许满民、许满香、王其顺、鲍秀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广军、许红伟、许满民、许满香、王其顺、鲍秀春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卫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