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审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9-6-邱玉江流氓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审执字第00186号罪犯邱玉江,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辽宁省丹东市,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7月29日作出(1996)丹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邱玉江犯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人民币二千元。1999年1月13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9月1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3月25日、2007年12月、2013年1月29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1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2013年1月29日减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四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记功四次,考核积分38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及缴款收据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纳。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玉江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兴长奕审判员 余大海审判员 程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芦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