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孙某某,男,生于1972年8月13日,汉族,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某,男,回族,生于1995年1月1日,小学文化,甘肃省临夏市人,农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临夏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兼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69年3月5日。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宋某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周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马色力木赔偿其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以被告人周某某亲属对其经济损失已作了赔偿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宋某某撤诉。审 判 长 马桂兰审 判 员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何 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鸿馨 微信公众号“”